为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高发频发势头,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升投资者辨识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云南证监局、昆明市金融办联合云南网策划2018年云南省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有奖公益知识竞答活动。广泛传播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教育知识,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投资群体树立正确的投资观,认清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套路、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为深入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打击非法期货活动相关的条款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七十五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法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证券法》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条款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例1 假冒公司名义非法荐股实施诈骗

      2014年7月,某投资者向陕西证监局举报“西安G软件有限公司”非法荐股、超范围经营。经查,G公司近年来并无实际经营活动,本案违法主体实为迟某、马某等人,他们假冒G软件公司名义,通过手机、微博、QQ群向投资者发布“牛股推荐、帮解套”等消息,并通过宣称“拥有内幕消息”、“所推荐股票具有高回报”、“短期可翻倍”等方式,诱使投资者缴纳1.5万元“会员费”,接收其“荐股服务”。投资者购买其所推荐股票后,不仅未获取高回报,反而股票被套,遂要求退费,却被告知荐股软件版本不够高,需继续升级,并缴纳升级费1.6万元。投资者再次缴费后,发现上当并要求赔偿损失时,迟某、马某等人电话停机、消失无踪。迟某、马某等人通过以上骗术骗取多名投资者钱财,仅其中一个账户涉案金额达近30万元。此案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监管部门提醒:涉及证券的网络、电信诈骗,让投资者防不胜防。由于网络、电信方式具有非接触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很多不法分子诈骗钱财后卷款潜逃给投资者追回损失造成很大困难。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提高警惕,对不明真相的高风险投资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多了解 、多咨询,增强识别、防范、抵制涉及证券的诈骗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涉嫌诈骗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案例2 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张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平日里作风谨慎,一日,张某在其QQ上收到消息,营销其加入某证券投资QQ群,张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该QQ群。不久,该QQ群发布信息推荐使用“自主开发”的荐股软件,张某要求试用一段时间,其后张某通过该软件略有获利。试用期结束后,对方告诉张某,成为其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投资信息,获得高额的回报,只需要事先缴纳1万元的会员费。张某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决定缴纳会员费并投入10万元,实用对方“自主研发”的荐股软件进行操作。不久,张某亏损了2万元,加上1万元的会员费,平日里谨慎的张某因一时贪念就损失了3万元。   
      监管部门提醒:荐股软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优秀的荐股软件可以让投资者及时掌握比较全面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与投资者一定的专业投资建议。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销售和使用荐股软件相关法规不熟悉的情况,推出虚假的“荐股软件”欺骗消费者。不法分子推销虚假“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的“神奇”功能;甚至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有的不法分子声称荐股软件只是工具,“要做好股票,就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指导”,进一步欺骗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正式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v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 案例3 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投资者张某在股吧看到一个帖子,内容为国内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有机会获取较多“内幕消息”,经常与实力机构一起坐庄,愿意带着客户一起发财,公司网站有以往操盘“战绩”,并提供了相关链接。张某随即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有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很“专业”。随后张某免费注册为该公司会员,并通过短信获得荐股信息。张某跟踪数日,发现推荐的股票“屡荐屡中”,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5000元服务费。之后,该公司推荐给张某的股票却少有上涨,多数套牢,损失惨重。张某多次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均无果,最后,电话无人接听,网站无法登陆,张某发现上当,后悔不已。   
      监管部门提醒:不法分子往往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展示和“屡荐屡中”战绩,吸引投资者注意,骗取投资者信任。实际上,这些不法机构往往将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资者做“涨”、“跌”反向推荐。比如不法分子先给2000人发短信推荐同一股票,一半发送“涨”的推荐,另一半发送“跌”的推荐;如第二天上涨,再给上涨的1000人发短信或电话继续做反向推荐;第三天给剩下的500人打电话。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吸引他们成为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造成荐股准确的假象。而他们网站上的所谓“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因此,这些不法分子所提供的所谓内幕信息是虚假的,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内幕消息”;特别是对那些推荐“屡荐屡中”股票的电话和短信,要保持高度清醒,避免受骗上当。
  • 案例4 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投资者张某接到一个电话短信,对方自称是广州某投资公司,询问张某的炒股情况。张某说自己不会炒股,对方便劝其把钱交给他们公司代为操作,保证每月利润在50%以上,获利后三七分成,不获利不收钱。张某有点心动,于是拿出5000元汇到其指定的账户。没过几天,张某就收到该公司传真过来的对账单,说张某的股票已获利2000元,并称如果张某投入更多的本金,将会赚取更高的利润。欣喜之下,张某又汇去3万元。此后一段时间里该公司定期给张某传真对账单,获利最高的时候,张某账上股票市值已有20万元。张某此时心想股市有风险,已经赚够了,不如兑现,于是要求该公司将股票卖出后将现金退回给他,但该公司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他的电话,最后张某只得到监管部门投诉,经监管部门核查才获悉这家机构根本不具备证券经营相关资质,其提供给张某的对账单均系伪造。   
      监管部门提醒:不法分子利用合法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骗取投资者信任,并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投资者同意由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事实上,这些骗子基本上采取对多个上当投资者的账户与自己的账户进行反向操作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甚至非法侵占投资者的财产。我国《证券法》规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投资者在接受证券理财服务时,应当注意识别真假,选择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法机构的名称和具体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不要盲目轻信网络、陌生来电中所谓的“专业公司”。通过提供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的所谓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 活动时间:11月15日至12月14日
• 题目设置:问卷设置单选题12道,答题时随机抽取6题全答对的即可抽奖。
• 奖项设置:参与者有机会获得10元至100元不等的话费,由主办方在10个工作日内对预留手机号码进行充值(仅限云南省内手机号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投资者通过()持有证券,记录持有证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包括( )。
Ⅰ.从事业务经营的分公司    Ⅱ.证券营业部
Ⅲ.证券公司子公司       Ⅳ.期货子公司
关于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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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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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金融产品时,可以将款项打入证券从业人员个人账户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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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纠纷调解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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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张某在某网站证券投资栏目中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涨停”、“私募拉升5只黑马”、“看明日10只涨停股”。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某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是全国规范类券商”,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注册地是上海。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张某应该向该个人账户缴纳8000元会费入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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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张某进入证券市场的时间不长,总觉得自己对股票的买卖时机把握得不好,近期更是连续亏损,心情郁闷。一日,在浏览某财经网站论坛时,无意中发现某投资公司推出专门针对新手的“保姆式委托理财服务”,投资者只需签订“理财协议”,并将资金交给投资公司,无需自己管理,即可享受高额的固定年收益。张某应该签订该“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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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平日里作风谨慎。一日,张某在其QQ上收到信息,营销其加入某证券投资QQ群,张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该QQ群。不久,该QQ群发布信息推荐使用“自主开发”的荐股软件,张某要求试用一段时间,其后张某通过该软件略有获利。试用期结束后,对方告诉张某,成为其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投资信息,获得高额的回报,只需要事先缴纳1万元的会员费。张某应该缴纳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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