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部只有4条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解读
关键词:共债共签
该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关键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该司法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那么,“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关键词: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的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说到这里,那么问题来了:在夫妻债务纠纷中,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哪一方来举证证明?
程新文说,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瞧
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