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金艳
3月29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570元上调至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5元。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其中,二类地区主要包括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德钦县;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
具体调整
月最低工资
一类地区:1670元(原标准1570元)
二类地区:1500元(原标准1400元)
三类地区:1350元(原标准1180元)
小时最低工资
一类地区:15元(原标准14元)
二类地区:14元(原标准13元)
三类地区:13元(原标准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