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瞿姝宁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不断提速,目前全省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水利工程达200余万件。此次出台的《条例》分别从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机制,要求按照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完善土地使用权和设立界桩等相关手续。
“由于运行养护保障缺乏刚性约束,我省各类水利工程设施普遍存在‘重建轻管’问题。”省水利厅负责人介绍,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专门规定,将按照工程类型确定监督管理权限,完成确权划界工作,建立维修养护体系。由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部分所需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非公益性业务部分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承担。其他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条例》还规定,开发水利风景资源和开展水利工程经营的,应当确保工程、生态和水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或建设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倾倒垃圾、废渣或污染物等,如有违反行为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