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 新
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严禁交易场所一切对客户资产产生影响的操作,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市场交易。
交易场所代客户进行出入资金、交易,交易场所里有不实、引人误解、超越业务范围的宣传……从6月开始,这些行为统统行不通了。
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严禁交易场所一切对客户资产产生影响的操作,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市场交易。同时,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众通报交易场所的有关风险情况。
本报记者注意到,此举旨在强化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交易场所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构建全省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
据了解,监管范围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权益类、大宗商品现货类和其他交易要素类交易有关服务的交易场所。
包括产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资产权益、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
不过,监管范围不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办法》要求,交易场所建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批设一家。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我省还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办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
根据《办法》要求,建立监管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属地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并负责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交易场所终止须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从事交易场所业务意愿的企业法人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拟设交易场所所在注册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是否设立交易场所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我省交易场所在省外或者国 (境)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依照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根据规定,我省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并经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政府批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由其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
交易场所因破产而终止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交易场所因解散、被依法取缔而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交易场所终止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交易场所应当坚持安全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不包括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即不得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云南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