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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后卖出同一证券须间隔5个交易日
2018-06-27 09:20:07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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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最新定调来了!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对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合格投资者、证券发行与转让、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监督管理等都给出了最新安排。其中包括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等。

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200人

按照市场定位,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全省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有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全省只设立1个运营机构,省内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对证券发行方式、证券持有人数量、证券登记过户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提出,未经国务院有关部委认可,不得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时,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鉴于此,《实施细则》明确,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即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

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地方交易场所违规实行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引发了较为严重的风险事件。对此,《实施细则》规定,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证券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投资者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该项条款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炒作,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行为,对防范和化解各类交易场所的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一些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过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对此,《实施细则》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针对自然人,规定必须是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有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取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依法从严查处

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方面,《实施细则》要求,投资者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卖证券,应当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委托参与本市场的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运营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者资金。

监督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运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公司、会员和投资者处获取不当利益。遇到与本人或者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由省金融办责令停业整顿,要求运营机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并进行更换。

对运营机构或者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记者李丹丹报道

责任编辑: 字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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