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6年11月18日印发的《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实施方案明确,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造成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经过认定的湿地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有必要追究赔偿责任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据悉,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我省自2016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深入推进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省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有力保障。
要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符合实际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各州(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细化具体情形。
根据本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自2018年起,省政府和各州(市)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告省委、省政府。
(记者 孔垂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