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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划转部分国资充实社保基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10:19:48  来源: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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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编王丽娜/制图

  近日,云南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按照计划,今年11月底前将完成目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省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划转的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根据要求,此次划转范围包含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金融机构。其中,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为由省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由省直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末作为划转基准日。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目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据悉,划转的国有资本由省政府拟组建的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省及州、市、县、区所有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承接主体,省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划转后,承接主体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实施方案》要求,承接主体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督促划转企业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要建立健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督查机制,重点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记者孙潇 李丹丹报道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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