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昆明市人社局、卫计委、食药监局联合印发《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扩大至零售药店试点工作方案》。12月31日前,昆明市将试行“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全市持有“特殊慢性病”就诊证的参保人(合并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暂不纳入),可自由选择在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到“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方案》明确,试点区域首先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开展。对于申请试点的药店有严格要求,例如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单位在申请门店的执业药师,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等。原已为医保定点的申请门店,须以往两年内没有因违约(规)被处以暂停或关闭医疗保险支付系统的情形。试点申请需在11月15日之前向市医保局提交。12月31日前,市医保局将组织签订服务协议,试点“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入,试行“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
根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具“特殊慢性病”治疗性药物处方,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治疗性药物不超过两个月药量的长期处方服务。并将电子处方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在医疗机构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可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凭外配处方、持医保卡、“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到“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由“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配送,并由“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医保结算。本报记者 期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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