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出台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促进民营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4月25日,《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在昆明举行。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全省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8464.7亿元,同比增长9.1%,占GDP比重达47.3%;全省民营经济户数达283.6万户,同比增长7.8%,其中,私营企业户数58.4万户,增长6.4%。
为破解民营经济发展困境,帮助支持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共有7个部分,包含22条措施。
《意见》明确,我省将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效能,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为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贡献。
着力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本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3个层面着手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明确指出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六个一”行动,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项目审批总时限不超过80个工作日,2020年年底,各地区在线办理事项数量达95%、“最多跑一次”事项比例达到90%以上。
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坚决不收“过头税”,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采取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妥处理企业欠缴社保费等问题,严禁各地区自行集中清缴。
按照国家部署,尽快出台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奖励政策,降低用地成本。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参与直购电的民营企业主体范围,支持中小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继续按规定执行ETC“云通卡”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20%优惠、铁路运输出省物资补助等政策,降低物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民营企业解困,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简单抽贷、压贷、断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货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
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要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内部管理办法。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民营企业贷款"125”方向性指标要求(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
同时,鼓励州(市)、县(市、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中小微企业,形成“政银担”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格局。通过建立财政持续投入机制和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题。
此外,《意见》还明确,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强企业培育,推动转型升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为助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记者 张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