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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督查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7日 09:36:00  来源: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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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云南督查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 

  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如何?近日,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按照自查自纠、专项调研、重点检查等步骤,组织在全省财政部门开展贯彻落实2018年以来中央出台(含中央授权地方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的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包括下面五个方面:

  一是减税降费政策领会把握情况。

  二是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减税降费政策文件是否及时印发到基层;授权地方自行出台的政策是否存在不及时、难落地的问题;是否及时根据政策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等。

  三是普惠性政策落地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执行政策、实施地方保护等问题;是否存在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对普通工薪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区别对待的问题;是否存在纳税(缴费)人没有享受新税(费)率缴纳税(费)等情况。

  四是平衡财政收支情况。是否存在为完成收入任务,采取提前预征、违规预缴方式征收“过头税”和虚收空转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征缴入库非税收入、导致非税收入异常增长等问题。

  五是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宣传情况。是否主动发声,为减税降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是否及时宣讲政策、答疑解惑,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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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对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

  昨天,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从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出台了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通知还明确,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本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 李丹丹)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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