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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鑫金融私募3宗违规吃警示函 未按合同约定如实信披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8日 16:06: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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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国鑫金融私募3宗违规吃警示函 未按合同约定如实信披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1号)显示,经查,国鑫无锡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金融”)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方式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国鑫金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鑫金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国鑫无锡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鑫无锡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方式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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