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毅星)许多人的认知中,“洗钱”一词,既陌生又遥远,似乎只存在于电影、电视剧中。殊不知,洗钱与反洗钱就发生在你我身边,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云南某市某银行信贷员姚某通过冒名填制贷款借据,利用原贷款人身份信息资料冒名贷款等手段实施贷款诈骗多笔,合计金额327万元。
其间,姚某分批多次将现金存入到其妻苟某在该银行的账户上,合计存入170余万元。此外,苟某还从姚某处直接拿走现金13万元。之后,苟某先后使用从姚某处获得的资金购买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1辆;房产1套(房产落户于其子名下);地产1处,并将资金用于购置家具、房屋装修、还债、消费等。
苟某在明知资金为其丈夫姚某实施贷款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向姚某提供了资金账户,并将姚某转移到自己账户上的资金和从姚某处直接拿走的现金,以购车、购房、购地产、购家具、房屋装修等形式掩饰、隐瞒了资金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犯罪要件。最终,苟某被当地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近年来,在反洗钱工作上,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不断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反洗钱调查协查,在维护云南省金融安全、治理地方金融乱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共对2040余家义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对70余家义务机构实施反洗钱行政处罚1500余万元。共分析处理重点可疑线索5590余份,对外移送可疑案件线索330余条,配合有关部门查办了一系列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否则,可能会成为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协助者、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导致自己的诚信状况、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此外,为保障个人资金和信息安全,市民还要注意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并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存取大额现金、委托他人办理业务、身份证件到期需更换等时,主动配合反洗钱义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