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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再加码 网购商品召回 平台经营者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09:05:29  来源: 国际商报

  原标题:互联网监管再加码 网购商品召回 平台经营者须担责

  随着线上消费占比不断加大,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线上消费品抽检力度,市场监管总局也不定期地通报抽检结果。在食品安全方面,淘宝、天猫、每日优鲜、京东等平台均有因第三方商家商品抽检不合格被点名的情况。其中,仅2020年,每日优鲜、淘宝等曾多次登上抽检“黑榜”。

  但长期以来,问题商品召回举措主要集中于线下。为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的安全与召回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公告对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分别出明确规定。

  平台经营者应主动监测缺陷信息

  根据《公告》,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

  同时,《公告》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上销售的程序。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的争议解决与补救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质量安全纠纷。鼓励开展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自我承诺,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平,推动线上零售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于经营者对其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已经有明确规定。落实《消法》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制定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已经就消费品召回做出了较为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此次公告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电商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电商领域具体落实我国法律有关消费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对电商经营者和平台分别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政企共治和社会共治,多方发力,改善电商领域的经营环境和消费品质,为中国经济转型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措施。“该文件针对的是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监管,这与这段时间以来强化电商竞争秩序与市场监管的步调是一致的。”

  “商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网购问题,更是位列热点投诉之一的问题。”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认为,对于解决电商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等合格问题,需要平台勇于承担责任,这也是平台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体现。其中,发现问题、主动召回是对线上商品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加强线上商品召回管理使电商平台在线上商品现存的检测、抽查、管理等监管问题得以重视,也明确体现了未来监管的态度,也给相关企业“警示”。

  在欧美等国,线上线下零售商如亚马逊、苹果、三星、宜家都有过召回的经历。此前,三只松鼠、鲜花电商FlowerPlus等品牌或平台也曾因商品问题实施召回,但整体而言,线上商品召回行为少之又少。对此,在蒙慧欣看来,相较于线下,由于线上商家数量大、分布广,商家和货物零散分布,这也导致监管和召回难度加大。此次国家出手加强线上商品召回体现了与国际接轨,面向从严的监管环境,平台完善并构建一套风险检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诚信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梦丹也表示,互联网经济下的经销、分销关系更为错综复杂,波及全国乃至跨境,监管难度更大,但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此次,公告特别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其他经营者”的身份性质,发现平台内销售缺陷产品应协助召回,并应采取多种动态监测、产品追溯机制等,如建立缺陷产品数据库、关键词屏蔽、动态监管预警、下架、删除链接以及通知召回等举措。“公告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的管理和治理更加严格,体现出多部门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监管的加码。”(记者 李子晨)

责任编辑:王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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