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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4日 09:20:40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原标题: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研究起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价格公示的内容和原则性要求,以及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

  2002年11月28日,原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随着近年来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行业生态发生深刻变化,医药价格改革持续推进,原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要求难以适应新形势。《规定》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为核心,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出系统规范,将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并要求医疗机构督促服务场所内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作出专门要求,确保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内所有价格“标得清、看得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 //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16日。

  附件:1.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

  2.《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杨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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