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昆明拟出台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验新规
为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昆明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计划举行听证会。《办法》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进行了规范,通过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解决历史遗留建筑合法性认定问题、实现消防验收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动共验等新举措,在保证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同时,实现“早投产、早见效”。
临时改变功能无需反复规划确认
《办法》明确,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且交付使用的合法建筑或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合法建筑;改造利用是指对既有建筑进行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建设活动。
《办法》规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拆除重建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属于本办法正面清单范围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属于本办法正面清单范围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消防救援、市场监管、行业主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包含集中行使相关权限部门),结合区域发展需要、生态环保等要求,出具可以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书面确认意见”,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和不变更不动产(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登记的前提下,不改变建筑原基础、面积、高度、层数,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申请前应由属地镇街或由镇街委托社区进行公示(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可不公示),充分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公示结果应当及时抄送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
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办法》创新建立了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详细明确了十二类可直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验收备案的情形,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的前提下,涉及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互换、工业园区临时改造为相对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场景。
例如,证载房屋用途为商业的建筑,内部业态可在商业服务、办公、酒店、餐饮、文体娱乐、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功能用途之间临时调整或互换。不改变建筑原基础、面积、高度、层数,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这一举措将大幅简化审批流程,为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供便利。
新规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联动共验”促早投产早见效
《办法》对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作出了分类规定。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技术标准;但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同时明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标准。此外,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区域与相关非改造利用区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进行统筹考虑,不得降低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
这一规定,既守住了消防安全底线,又充分考虑了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困难,避免了“一刀切”导致改造无法实施。
《办法》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协调联动,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合检查,这一机制有助于减少重复检查,缩短项目从竣工到投入使用的周期,真正实现“早投产、早见效”。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豁免消防审验范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进行消防设计,或仅对既有建筑原配置的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维护、保养、更换以达到原消防设计要求的,不适用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记者 吴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