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和犯罪问题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结合我省网络餐饮阳光治理体系建设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和犯罪问题线索。
一、线索征集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线索征集内容
聚焦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征集以下线索:
(一)资质资格类
1.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或证照过期、注销后仍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
2.实际经营地址与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地址不一致的。
3.借用、冒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
4.线上未公示资质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的。
5.无堂食外卖经营者未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的。
(二)加工操作与环境卫生类
6.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食品加工制作区墙面发霉、积油积垢,未配备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的。
7.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伪造的。
(三)食品原料与非法添加类
8.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的。
9.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食品原料的。
10.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的。
(四)配送过程与包装类
11.未采取不能复原的“食安封签”或未使用封签即配送的。
12.配送冷藏、冷冻、保温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按规定配备或使用相应贮存、配送设备的。
13.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或配送容器未保持清洁的。
(五)平台主体责任类
1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未建立并执行审查登记、抽查监测、风险管控、违法行为制止等制度。
15.平台发现入网商户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未向监管部门报告,或接到监管部门通报后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的。
16.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虚假宣传食品原料、营养成分等误导消费者的。
1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线索提供方式
(一)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渠道
1.电话举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
2.网络举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网站、APP、小程序)、“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https://spjb.samr.gov.cn提交线索。
3.信函举报。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信函,信封注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和犯罪问题线索举报”。
(二)公安机关受理渠道
1.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
2.信函举报。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178号(云南省公安厅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邮编:650224。
四、线索征集说明
(一)请提供尽量详细的线索信息,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以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描述和照片、视频、票据、订单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举报人可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举报人应对所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虚假举报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欢迎广大消费者、外卖骑手、餐饮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实提供线索。让我们携手构建阳光外卖治理体系,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