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李翕坚)“老板在疫情期间和过年时都安排我工作,但是并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老板说我工作量不够,只能按原来工资的60%支付。”“我是一家私营企业职工,春节假期结束后,我从老家乘动车回昆明,车厢里有一位疑似病例,我也被采取了医学观察。解除观察后,公司却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种做法对不对?”2月21日,在金色热线节目中,很多听众和网友咨询在疫情期间与企业发生劳动人事、工资待遇等方面争议该怎么办?
对此,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何亚宁表示,第一、对于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是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该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其工资,同时,劳动者在家办公也应视为正常工作。第二、企业不得随意解除与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是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职工,企业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何亚宁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采取电话、微信、QQ等方式来和单位进行沟通调解。仲裁机构也会根据防控的实际要求,采取简化程序,以延期开庭、延期审理等方式进行仲裁。
何亚宁说,发生疫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疫情期间希望企业和员工相互体谅,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按照国家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该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支付周期后,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可以按照新约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疫情期间,企业如果不能够恢复生产,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办公,同时企业也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产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