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民生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推动消费市场扩容升级。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01 昆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1月2日,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昆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店内播放“元亨御宝”视频,向老年人开展产品宣传。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三江源牌蝙蝠蛾拟青霉菌粉灵芝提取物胶囊”“道思麦牌硒维生素E片”“郢天牌硒维生素E片”均系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具有当事人宣称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02 罗平县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取水表费、安装工时费案
2025年4月16日,曲靖市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罗平县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从2021年3月开始,当事人在为用户新开通用水(含“私户”623户、“公户”77户)过程中,违反国家及云南省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行业不合理收费的政策规定,收取水表费及水表安装工时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03 富宁某酒坊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5月26日,文山州富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富宁县公安局移送线索,对富宁县某酒坊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多次在网上进购、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纪念酒”“飞天接待酒”“茅台1918酒”。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合法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
04 芒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0日,德宏州芒市市场监管局对芒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7辆爱玛电动自行车及爱玛原装正品蓄电池(6-DZF-12)17套共68个,与其随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外形简图不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单据。经检验,该批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05 孟连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12月3日,普洱市孟连县市场监管局对孟连某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室藏匿一台平板电脑中安装有“ssg”软件,通过该作弊软件可调整92号汽油加油机主板参数。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起,更换了92号汽油加油机主板并安装了具有作弊功能的设备进行加油,经现场计量仲裁,该加油机的计量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允许的最大误差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作弊加油机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06 迪庆某建材行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案
2025年4月2日,迪庆州维西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建材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在货柜上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系伪造厂名、厂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伪造厂名、厂址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并处罚款。
07 云南某建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2月14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对云南某建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经查,当事人在选取检测点位时仅选取了预埋管部位进行检测,取样部位不具备代表性,数据无法复核且现场核查结果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 003-2021)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08 云龙功果桥镇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4月10日,大理州云龙县市场监管局对云龙功果桥镇某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在售的2台商标为“H0B00火邦”的燃气灶具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并处罚款。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