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云南网邮箱 云报邮箱
产经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财经频道 >> 产经 >> 正文
违规开启飞机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这类“机闹”行为将受严惩!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8日 23:05:12  来源: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原标题:违规开启飞机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这类“机闹”行为将受严惩!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依法惩治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犯罪行为,守护民航飞行安全。

司法解释明确关于“机闹”行为的罪名和定罪条件。根据规定,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司法解释也作了指引性规定。

针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小云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