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依法追责!“两高”出台新规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发布。通过进一步细化专门规定,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该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规定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
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外,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