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云南网邮箱 云报邮箱
产经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财经频道 >> 产经 >> 正文
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依法追责!“两高”出台新规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1日 20:56:32  来源: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原标题: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依法追责!“两高”出台新规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发布。通过进一步细化专门规定,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该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规定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

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外,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小云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