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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须经住建部门核验 中介机构方能对外发布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15:59:00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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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下午,昆明市住建局召开“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大会”,邀请主城8区住建部门及70余家较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参会,宣贯国家七部委相关文件要求,即日起,将对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会议下发《加强全市房源信息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的通知》,强调中介机构须取得房源核验信息编码,才能对外发布交易房源信息、办理二手房交易相关手续,从而避免虚假房源,推进存量房房源核验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专项整治6大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此次专项整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新出台的《加强全市房源信息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的通知》强调: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核对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和权属证明等资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屋交易居间代理委托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信息编码或是经当事人委托同意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源核验。

  取得房源核验信息编码后,才能对外发布交易房源信息,办理存量房交易相关手续。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从业规范要求开展经纪业务,从业人员佩戴市房产中介协会统一制发的包含机构名称、姓名、职务等内容的工作牌,应实名进行房源核验、获取及发布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房源核验通过后,应将房源核验信息编码标识在公示牌的显著位置,保证房源真实,便于交易双方查询,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发布公示牌,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有查封或者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协助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对已交易的房源信息,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各类渠道撤除房源信息;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类渠道上撤除房源信息。

  市住建局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监督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应记入不良诚信平台,对不规范的经纪机构可采取约谈负责人的方式进行惩戒。并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协调,及时处理经纪机构投诉举报,对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记者  张勇

责任编辑:字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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