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消费者冯女士投诉称,其在某驾校交付4000元驾驶培训费,在接受培训过程中脚踝骨折,后驾校退款3000元给消费者,消费者要求驾校赔偿无果,请昆明市盘龙区消协龙泉分会出面调解,帮助其维护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协龙泉分会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事情起因是驾校同车学员在练车过程中,消费者坐在该车后排,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自行打开车门下车,导致其脚踝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骨裂。消费者要求驾校赔偿检查费、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2千余元。了解情况后,消协龙泉分会人员指出,该事故的发生,虽然消费者负有一定责任,但驾校未尽到警示说明的义务,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作人员帮助消费者联系该驾校协调解决赔偿事宜。经与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驾校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750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述两条规定明确了经营者警示说明的义务和消费者依法求偿的基本权利,消协工作人员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双方充分重视消费安全。
(昆明市消协)

